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条有效加强机井管理。打井应当服从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位施工。打井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凿井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生产井用管材应当有生产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打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水井施工完成后,在领取水许可证前,应当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凿井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