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沿河城镇在编制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