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八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三)按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