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一年以上及派出国(境)外进修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