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