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的;(二)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放弃学习的;(三)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修业不合格的;(五)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