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放弃学习的;

(三)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修业不合格的;

(五)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