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