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