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继续施工的,查封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