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继续施工的,查封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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