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出售废旧农村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验证收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及其主要零配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