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验收使用农村机电提灌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完善验收程序,不听劝阻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而使用农村机电提灌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