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验收使用农村机电提灌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完善验收程序,不听劝阻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而使用农村机电提灌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