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一百千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一百千瓦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