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先勘测设计、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