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先勘测设计、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