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新建、改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一百千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一百千瓦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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