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时,应当根据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安排适当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建设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