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具有相应资质机构鉴定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应当报废。水利工程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审批。水利工程报废核准后,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对报废水利工程进行拆除。因不拆除报废水利工程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法律责任。报废水利工程拆除后,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