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经具有相应资质机构鉴定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应当报废。

水利工程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审批。

水利工程报废核准后,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对报废水利工程进行拆除。因不拆除报废水利工程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法律责任。

报废水利工程拆除后,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