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因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对水利工程原有的灌溉、防洪、供水等效能有不利影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