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因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对水利工程原有的灌溉、防洪、供水等效能有不利影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