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