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