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第二十条未知(-1)选育或者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实行备案制度,备案的品种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选育或者引进应当备案的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选育、引进品种后的三十日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