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Unknown (-1)

选育或者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实行备案制度,备案的品种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选育或者引进应当备案的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选育、引进品种后的三十日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