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解散第十一条已废止合营各方同意解散的,董事会或联管会应当形成决议并提出解散申请,报外经贸部门批准。董事会或联管会因意见不一致或其他原因不能提出解散申请的,坚持解散的一方或其他方均可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