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合资、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允许解散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他合营方提出解散要求。提出解散要求的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营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