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解散第十条已废止合资、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允许解散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他合营方提出解散要求。提出解散要求的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营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