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资金的来源第八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资金占当年预算内地方统筹基本建设资金的8%以上。(二)财政支农资金,应当在上一年实际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三)农业的科技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的20%以上。(四)当年财政预算内安排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时,应当对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给予安排。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