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资金的来源第九条已废止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财政支农资金,应当在上年实际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二)预算内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农业投入部分应当逐年增加。(三)农业的科技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的比例,县(市)为50%以上,区为20%以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