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政支农资金,应当在上年实际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预算内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农业投入部分应当逐年增加。

(三)农业的科技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的比例,县(市)为50%以上,区为20%以上。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