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盐业管理和盐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盐业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受理对涉盐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三)依法制止和纠正涉盐违法行为,查处涉盐违法案件;(四)定期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食用盐批发、零售、运输许可证的申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五)对用盐单位的盐产品进行实地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