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生产化工产品产生的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工业副产盐,符合工业用盐国家标准的,可以作为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销售,但作为其他用盐销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不符合工业用盐国家标准的,应当自行转化利用,不得转让和销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