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铁路等部门,对车站和市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盐产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没收违法盐产品及其包装物;必要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违法盐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加工器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