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Chapter 4 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管理Article 27Repealed生产化工产品产生的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工业副产盐,符合工业用盐国家标准的,可以作为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销售,但作为其他用盐销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不符合工业用盐国家标准的,应当自行转化利用,不得转让和销售。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