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纯碱、烧碱用盐企业和使用其他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用盐管理,杜绝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进入食用盐市场。纯碱、烧碱用盐企业和使用其他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在储存、运输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时,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或者标明禁止食用的标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