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中标人应当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工业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