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另行组织招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土地管理部门损失的,中标人应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