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三十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招标邀请书应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