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应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招标邀请书应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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