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引导适龄公民积极参加献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文艺团体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公安、交通、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