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献血工作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