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对丹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