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丹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大幅减少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丹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