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