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已废止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丹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