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丹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