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晋城市(以下简称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流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丹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