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