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人畜粪便、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