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向丹河流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