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向丹河流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流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