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在干流和直接影响干流水质的许河、巴公河、北石店河、白水河一级支流的重污染河段,建设生态湿地处理工程,加强对生活污水和各种废水的净化处理。
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流域内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设与运营,提高流域内城乡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的收集率和无害化处置率;推广应用沼气池、人工湿地等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适用技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