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小赵庄至水东桥断面间干流河岸的两侧各1000米以内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高、排污量大、氮磷污染负荷高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堆放或者存贮危险废物和特种垃圾;(三)随意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城镇与农村生活垃圾以及养殖业废弃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