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丹河干流源头及各级支流的源头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控制水土流失,实施退耕还林和水源涵养等方面的生态建设,加强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