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流域内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流域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故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流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