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已废止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流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流域内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