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流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

流域内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